第一條 為體現(xiàn)相關交易雙方的誠信和維護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,促使雙方安全交易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條 交易服務中心實行誠信意向金制度。誠信意向金存入交易服務中心的專用賬戶中,由交易服務中心代為保管。誠信意向金作為入駐企業(yè)訂立合同一種擔保,性質上屬于訂約定金,主要用于防止入駐企業(yè)在競價成功后、中標后或議價成功后,未在規(guī)定的期限內或拒絕簽訂相關交易合同、中標文件。
投標人或競買人在投標或競買時,交易服務中心將對相應的誠信意向金進行凍結,限制投標人或競買人予以使用。
第三條 誠信意向金的具體繳付金額由交易服務中心根據(jù)入駐企業(yè)的信用程度、交易歷史進行設置。就每筆交易或投標,入駐企業(yè)均需支付相應的誠信意向金。該筆交易完成時,賣方或入駐企業(yè)均不可要求就誠信意向金進行直接結算,交易服務中心視不同的情況決定是否將誠信意向金予以解凍。
誠信意向金的計算公式為:誠信意向金=單價*數(shù)量*基礎百分比*(1-誠信比例)
例:10元/公斤*100公斤*10%*(1-0.3)
第四條 誠信意向金在入駐企業(yè)違約導致對應合約未能完全履行時,在法律規(guī)定范圍內,交易服務中心可按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和國合同法》中關于定金的規(guī)定對誠信意向金進行處理。具體處理方法可由交易服務中心與入駐企業(yè)另行約定。
第五條 誠信意向金必須存入服務中心指定專用賬戶專屬專用,交易服務中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挪用或借用此筆費用。
第六條 所有交易稅費(代繳關稅、增值稅、特別稅收等)原則上不在誠信意向金中代繳范圍之內。
第七條 凡違反相關誠信意向金制度構成違法犯罪的,移交司法機關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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